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工商資訊咨詢 - 行政機關的下列答復哪壹項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

行政機關的下列答復哪壹項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

除“申請的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等內容。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予以答復:申請公開的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申請的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行政機關根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檢索後沒有申請的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請的信息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行政機關已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多次申請公開同壹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材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擴展數據:

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

1.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指導和說明,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註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申請之日起計算。

中央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