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介合同的簽字人是誰?
中介合同有三方,即賣方、買方和中介公司。本協議壹式三份,各方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居間服務合同有三方當事人。
二、中介服務費是如何約定的?
1.關於中介服務
丙方(中介公司)作為交易中介,為買賣雙方提供服務,包括:
為房屋市場的買賣雙方提供咨詢;
發布、查找、提供房源、客戶信息;
帶領買家實地看房;
協助買方查驗賣方的房屋所有權證等證件。
居間合同關於居間服務的第壹條
2.關於代理費。
《經紀合同》第二條對經紀服務費的使用作出了嚴格規定。由於交易可能涉及壹些復雜的事項或手續,經友好協商,經紀代理費按65,438+00%的比例支付給交易經紀人。
居間合同第二條中介費的約定
註: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時,居間行為完成,買賣雙方應向居間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居間代理費。
第三,權利和義務是如何約定的?
買受人、出賣人和居間人應當確認並遵守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1.買賣雙方應積極配合居間合同,提供居間人要求的所有證件、證明和資料,並按約定向居間人足額支付居間代理費。
2.中介機構應當盡職提供中介服務,不得提供虛假信息,買賣雙方應當授權中介機構辦理網簽手續。
3.辦理後續手續,買賣雙方有權選擇第三方協助,中介有義務積極督促辦理。
居間合同第三條權利義務約定
四、違約及糾紛是如何約定的?
買受人、出賣人、居間人任何壹方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協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違約責任的約定
買賣雙方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私下或通過其他中介單獨簽訂買賣合同的,中介有權要求甲乙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全部代理費。
買賣雙方或壹方遲延向居間方支付約定的居間代理費的,遲延方應按每日1%的比率向居間方支付居間代理費及未支付部分的違約金。
居間合同第四條違約責任的約定
2.爭議協議
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由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居間合同第五條關於糾紛的約定
以上是二手房買賣時簽訂中介合同需要特別註意的地方。任何壹方違約的,應當按照居間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此內容僅適用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