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張三大爺晚年遇到了李四阿姨。為了消除子女的顧慮,張大爺把房子過戶給了兒子,雙方老人領了結婚證。幸福的日子過了幾年,張三大爺開著吊車去了西方。李阿姨想回娘家,但是子女對她再婚有意見,關系很不好。她壹直住在張大爺家,不願意搬出去。張三的兒子不服,起訴到法院要求李四阿姨搬走。當時在中國沒有明確的居住權。法院判決讓李阿姨搬走有違公序良俗,判李阿姨住到死。房子還是張三兒子的,法院判決是李阿姨的“居住權”。明白了嗎?
第壹,什麽是居住權?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壹種,是指對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居住權的設立可以基於遺囑或遺贈,也可以根據合同。
比如有人在遺囑中寫明自己的房子由兒子繼承,但要讓服務多年的保姆壹直住到保姆去世。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縣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登記後,居住權方可設立。
二、居住權的設立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壹是依約取得居住權。如果承租人根據租賃合同取得了在出租房屋內居住的權利。
第二,根據法律的規定直接取得居住權。例如,未成年子女有權住在父母的房子裏。
第三,根據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房屋所有人可以通過立遺囑為他人設定居住權。
第四,由於取得時效的經過,已經取得了居住權。
第三,居住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壹,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具有合法依據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權的客體僅限於房屋。比如出租人的房子。
第三,居住權屬於用益物權。權利人對房屋的使用應當限於居住目的。
第四,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律依據或相關合同的約定。
第五,居住權的取得要經過登記手續,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四,“居住權”對二手房買賣的影響明年開始。二手房買賣會多壹道必經的手續。買房時,不僅要查詢房屋權屬、司法查封、抵押成立等情況。,還要查詢房屋是否辦理了居住權登記。有居住權的房屋自由處置受到限制,房屋交易過程中可能遇到障礙。即使房屋可以轉讓,原合同約定的居住時間仍將繼續,權利人的權益仍需保護。房屋交易後,新主人即使獲得所有權也無法擺脫居住權,會出現買了房卻住不進去的尷尬場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