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是城市更新和發展的重要措施。為了促進城市的改善和升級,政府通常會拆除壹些舊建築,開發土地。但是,在這個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損害壹些居民的利益,由此引發了許多社會問題,包括婚姻家庭的穩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姻家庭財產分配應當公平合理。在拆遷導致離婚的情況下,財產分配也應遵循這壹原則。財產分配應以夫妻共同財產為基礎。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包括房產、存款、股票等。如果這些房產是夫妻共同所有,那麽在拆遷過程中也必須按照這個原則進行分配。
夫妻婚前住房分配
夫妻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雙方對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應判決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取得前款規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權後,如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離婚時如果不能達成共識,法院壹般會判決房子歸壹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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