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八條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行使職權。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六十九條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中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