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四條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正確引導,依靠群眾、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設,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壹。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村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妥善處理糞堆、垃圾堆、柴堆,養護樹木花草,美化環境。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壹)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和公共設施;
(二)亂扔果皮、垃圾、柴草,破壞村容村貌和環境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