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上市公司都是有限責任公司,無論是公司欠了多少錢,股東只以出資金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負責,其余都不負責了。如果是無限責任公司的話就不壹樣了,公司的股東要為公司的債務負責到底的。但我國現在還沒有這樣的公司制度。我國憲法和公司法只允許有限責任公司存在。
所以壹般來說,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都只以股東的出資額為限的。股東就是以股票出資做為公司的資產的,如果公司資不抵債了,那就只是妳買股票的錢沒了,如果還欠款也不關股東的事的,股東只以出資金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負責。公司實在沒法再經營下去,就申請破產,這樣把剩下的資產用來還債,不夠還也算了,如果還有資產多,那就可以再分給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