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第21條確立了這壹制度。按照該條的規範,我國證券發行的預披露僅指股票的首次公開發行,發行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範,提前向社會公開披露相關申請文件,即預披露制度僅規範股票的首次公開發行。
而且在披露時間上,應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作出核準發行的決定前進行披露,不必等到發行文件審核後。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預披露更新是新股發行改革的新環節。根據最新的《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工作流程》,發行監管部在正式受理企業IPO申請材料後,將按程序安排預披露,待反饋意見回復後,在初審會前按規定安排預披露和更新。
上市時間或者能不能上市和預披露時間關系不大。根據證監會關於新股發行改革的政策,今後只要有企業向證監會提交上市申請,就會立即進行材料預披露。
所以預披露是最早的環節之壹,之後還要經過反饋意見、會議、初審會、發行會、核準發行、發行上市等程序。而且企業最終能否上市還不確定,有可能在發行會上被否,也有可能中途退出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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