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記名股票的轉讓方式與無記名股票不同,記名股票以背書方式轉讓。無記名股票在交付時轉讓。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註冊股份的變更需要進行變更登記。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三十八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三十九條* * *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其股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壹條* *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自股東向受讓人交付股份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