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變更,需終止與原保薦機構的保薦協議,與另壹家保薦機構簽訂保薦協議,向證監會、交易所和所在地證監局報告,並予以公告。公告內容是在網上隨便搜了壹下“變更保薦機構”就出來了。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在證券發行募集文件公告後至持續督導工作結束前,除有合理原因外,不得終止保薦協議。發行人聘請其他保薦人重新申請發行證券,被中國證監會取消保薦資格的,保薦協議終止。保薦協議終止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