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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技術和現代社會都將我們推到同壹方向娛樂。那麽,怎樣為娛樂定義呢?回答這個問題的困難之處在於對娛樂的諸多誤解,主要體現在兩點上。第壹,娛樂被認為是媒介提供的壹個商品。根據這壹觀點,有些媒體的內容是娛樂,有些則不是。
電視劇,電影,情景喜劇,體育等等是娛樂。而新聞,紀錄片和教育片則不屬娛樂。這種觀點源於行為科學的簡單認識娛樂節目使人娛樂,而非娛樂節目則不可能使人娛樂。現代心理學則認為,媒介受眾也起著壹定的作用。
觀眾可以有目的,有計劃地決定他們將會在何種節目,何種內容中得到樂趣。第二個誤解是將娛樂和信息對立。這種觀點認為,節目的信息量越大,娛樂性就越差,換言之,觀眾得到的樂趣越多,他們學到的知識就越少。
很顯然,這種觀點也是站不住腳的,觀賞奧林匹克比賽是壹種娛樂。但觀眾也能從中學到他國的風土人情,競賽知識和人類的生理,心理極限。由此看到,娛樂可被看作是壹種通過表現喜怒哀樂,或自己和他人的技巧而與受者喜悅,並帶有壹定啟發性的活動。很顯然,這種定義是廣泛的,它包含了悲喜劇,各種比賽和遊戲,音樂舞蹈表演和欣賞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