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人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收入;
(3)本人、配偶、* *子女共同居住的房產為業主或* * *人的信息,車庫、車位、儲藏室等信息。有單獨的產權證(登記的房地產面積以產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為準)。未登記的房地產,以已登記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為準);
(四)本人、配偶、同住子女* * *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保險等;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信息,包括投資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並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六)本人、配偶、同住子女* * *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辦法所稱“* * *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及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辦法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謂“基金”是指在中國境內公開發行的基金和私募基金。所謂“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壽險投資型保險和財險投資型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