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屬於利好,只屬於中性消息,壹般來說這種做法是說明股東急需用錢,但又不願意把股賣出套現(註意如果控股股東的股票處於限售期內除外,原因是其股票還沒有到時限上市流通交易),通過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能在壹段時間內融資得到現金,壹般這些質押式回購是有期限的,回購到期時必須用現金贖回相關股票並支付相關回購融資利息(註:這個利息在回購生效時就已經雙方約定好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八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