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投資者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時,證券公司應當區分投資者的不同情況,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市場風險,並在營業場所與投資者簽訂創業板投資風險書面揭示書。
投資者申請創業板交易時,應當配合證券公司進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如實提供所需信息,不得采取欺詐等手段規避相關要求。投資者不配合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證券公司可以拒絕為創業板提供交易服務。
擴展數據:
創業板市場投資相關要求的規定:
1.證券公司應當完善客戶糾紛處理機制,明確承擔該職責的部門和崗位,處理投資者參與創業板產生的投訴等事項,及時化解相關矛盾和糾紛。
2.證券公司應當在經理層指定高級管理人員和專門部門組織實施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投資者教育,強化內部問責機制。
中國證監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