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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記錄在股票表面的項目。

按2006年1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九條規定:股票采取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壹)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的種類、面值和代表的股數;

(四)股票的編號。

股份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由公司蓋章。

發起人的股份應當標明發起人股份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