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管理辦法
第六條同時發行的證券的發行保薦和上市保薦應當由同壹保薦機構承辦。保薦機構應當依法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證券發行募集文件進行核查,並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出具保薦意見。贊助機構
保證出具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
證券發行規模達到壹定數量的,可以采取聯合保薦的方式,但參與聯合保薦的保薦人不得超過兩個。
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商可以是保薦機構,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共同擔任保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