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回頭我再看下書吧,只知道這麽多了
參見*紅皮教材*《商法》(第四版)範健 主編第二編第五節P160-165
補充下: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構成的最小單位,即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金額均等的股份,全部股份的總和即為公司資本的總額。而股票與股份聯系密切,形同表裏。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而股票本身則只不過是股份的證券表現。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說好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