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系統
註冊制又稱申報制,其特點是證券監管部門不對發行人發行股票的能力進行價值判斷,其權力僅限於要求發行人提供不含任何不實陳述的申請材料,投資者對發行人及其發行的證券自行做出判斷。
2.審批制度
核準制,即所謂的實質性管理原則,是指證券發行人不僅要符合信息披露的條件,還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性條件,通過證券監管部門的實質性審批後才能發行證券。證券監管部門有權駁回不合格的發行申請。核準制賦予了證券監管部門更大的權力,但也使其承擔了更重的社會責任。
對證券經營機構設立的監管;
設立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符合監管部門規定的條件,並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不同國家對證券經營機構的設立條件有不同的規定,主要包括對註冊資本、專業人員和盈利能力的要求。
證券機構的設立制度可分為註冊制和許可制(審批制)兩種。實行註冊制的代表國家是美國和英國,實行許可制的代表國家是日本和中國。證券經營機構的設立條件既是註冊制下註冊的依據,也是許可制下證券監管部門審批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