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戰略配售,我國《證券發行承銷與管理辦法》(2018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超過4億股,或者在境內發行存托憑證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發行人應事先與戰略投資者簽訂配售協議。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在發行公告中披露戰略投資者的選擇標準、分配給戰略投資者的股份總額、本次發行股份的比例和持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