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票收入符合條件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規定:“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壹)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