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第五十九條依法拓寬資本進入股票市場的渠道,禁止資本非法流入股票市場。禁止投資者非法運用財政資金和銀行信貸資金買賣證券。
第壹百九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