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七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處以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經批準,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
(二)未經批準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單位資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