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十九條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對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發行人進行審查,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中止審查、終止審查和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五十條公司申請定向發行股票,可以申請壹次性核準,分期發行股票。自中國證監會核準之日起,公司應在3個月內首次發行,剩余金額應在12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準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尚未發行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重新核準後方可發行。首次發行數量不低於發行總數的50%,剩余發行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次發行後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