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不超過200人,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 第十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公開發行:
(壹)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