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重整失敗而導致破產重整程序終結的,法院除裁定破產重整程序的終結外,還應根據關系人申請或依職權隨即作出企業破產的宣告。法院作出上述終結破產重整程序的裁定後,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還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並公告有關裁定事項。交易所根據法院對破產重整程序的終結裁定,撤消對恢復正常經營的破產重整上市公司股票的特別處理,或根據法院作出的企業破產的宣告和《股票上市規則》對被宣告破產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的有關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後,終止重整失敗的破產重整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