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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董任期未滿離職,應如何理解減持股份的限制性規定?

為防止上市公司董通過提前離職規避其減持限制,《實施細則》明確,董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應當在任職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繼續遵守其減持的相關限制。

例如,自然人F為上市公司E的董事,任期為2014至10月的1至2016年的1和2月的31,持有E公司股份總數的1%..2014年6月30日,F提出辭職申請,經E公司董事會批準..2014,1,1至6月30日期間,F未減持。對此,根據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第壹,2065438+2004年6月30日後六個月內,F不得轉讓其持有的E公司股份;其次,2014年6月30日之後的六個月期限屆滿後,即從2015年6月30日起,1年,計算其原任期(兩年半)的剩余時間。在此期間(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