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交易征費。自2006年12月1日起,買賣雙方必須分別按交易金額的0.004%繳納交易征費,該費用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收取。
(3)投資者賠償征費。因賠償基金的凈資產已經超過14億港元,根據相關規則,自2005年12月19日起暫停投資者賠償征費的繳納。原繳納標準為:買賣雙方各按交易額的0.002%繳納投資者賠償征費。該費用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收取。
(4)交易費。買賣雙方必須各按交易額的0.005%繳納交易費。該費用由香港交易所收取。
(5)股票印花稅。股票交易時,買賣雙方必須各按交易額的0.1%繳納印花稅。該稅收由政府收取。
(6)轉手紙印花稅。每筆交易必須由賣方向政府繳納5港元的轉手紙印花稅。
(7)過戶費用。新發股票每筆過戶費為2.5港元,由買方支付,該費用由上市公司過戶登記處收取。
(8)交易系統使用費。原則上是由買賣雙方經紀各按每筆交易0.5港元繳納交易系統使用費。至於經紀是否會將交易系統使用費轉嫁投資者,則經紀方獨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