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可以查封。股權是民事主體因對企業的投資行為而獲得股東身份,基於股東身份而享有的對企業的各種權利,是壹種財產性權利。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執行該查封的股權,使債權方或申請方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十二條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采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