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同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壹,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四十二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證券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證券。
除前款規定外,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收購人、重大資產交易對方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證券。實際開展上述有關工作之日早於接受委托之日的,自實際開展上述有關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