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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總面值超過人民幣多少,應由承銷團承銷?

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由承銷團承銷,也稱“聯合承銷”,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證券承銷商接受發行人委托,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某壹證券的承銷方式。由兩個以上承銷商臨時組成的承銷機構稱為承銷團。

向社會公開發行的面值總額超過五千萬元的證券,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承銷商以自有資金購買該計劃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然後向社會公開銷售,未售出部分在承銷期屆滿時仍由承銷商持有的壹種承銷方式。證券承銷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全額承銷,壹種是限額承銷。全額承銷是指承銷商發行的全部證券,承銷商根據合同約定將向發行人支付的資金總額。

配額承銷是指承銷商承銷發行人發行的部分證券。無論是全額承銷還是限額承銷,發行人與承銷商的關系都是證券交易的關系。承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承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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