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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法律分析:(1)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2)發行對象不超過三十五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準。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二)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

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準。

第三十八條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三)募集資金使用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四)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