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不並入企業所得,應當單獨作為個人投資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範圍的通知》1。關於投資者在年度終了後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全資企業時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
投資者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均為獨資企業。年度終了後匯算清繳時,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為:將所投資的全部企業的營業收入匯總為應納稅所得額,以此確定適用稅率,計算年度營業收入的應納稅額,再根據各企業營業收入占全部企業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計算各企業的應納稅額和補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每個企業的σ營業收入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
本企業應納稅額=應納稅額×本企業營業收入/各企業營業收入。
本企業應納稅額=本企業應納稅額-本企業預繳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