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2017年修訂)第3條規定,下列機構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1、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2、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夥企業。 第5條第1款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1、在簽署協議之日前,投資者本人名下最近10個轉讓日的日均金融資產500萬元人民幣以上。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2、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具有《辦法》第八條第壹款規定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以及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