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刑返通字(2023)220號詳情?
被告人孫某為謀取非法利益,與被告人孫某某商議後,由孫某某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並註冊成立公司。後孫某向他人購買非法股票軟件,將該軟件冒充合法股票軟件,在互聯網上以推薦股票、承諾高額回報等手段,向社會公眾進行宣傳、推廣,誘騙投資者購買該軟件並按照其指示在該軟件中投入資金進行股票交易。經鑒定,該軟件功能包括對客戶賬戶進行後臺控制、強制平倉、虛假交易等,系具有交易功能的股票交易軟件。經審計,孫某、孫某某通過該軟件接收客戶交易指令而實際控制客戶資金進行股票交易,累計交易金額人民幣數百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數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