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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購買股票離婚分割

法律主觀:

婚前購買的股票離婚時增值部分的處理:如果該股票在婚後有經過人為操作,則增值部分可認定為是壹方投資的收益,那麽應屬於夫妻***同財產,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法分割股權的增值部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如果增值部分是自然孳息,則離婚時該股票的增值部分依法不予分配,仍歸夫妻壹方所有。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壹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