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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證券法案例分析 甲公司、乙有限公司、丙公司、丁有限公司集中資金,利用627個個人股票賬戶及3個法人股

上述四家公司的行為屬於操縱市場和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的法律禁止的交易

行為。

《證券法》第71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1)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

證券交易價格;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

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以影響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證券法》第74條規定:“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

《證券法》第80條規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