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壹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壹百五十三條
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壹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壹百五十五條
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第壹百五十六條
公司債券,可以為記名債券,也可以為無記名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