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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金融機構罪的界定

對於盜竊金融機構,我國刑法規定盜竊金融機構罪數額特別巨大,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較重處罰標準。1998年3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資金,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業務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存款、債券等資金,以及企業的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