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方就重大資產重組進行初步磋商時,應當立即采取必要、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嚴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關敏感信息的知悉範圍。上市公司和交易對方聘請證券服務機構的,應當立即與所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簽訂保密協議。
上市公司董事會重大資產重組決議公告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公告相關計劃、方案或者相關事項的現狀、相關進展和風險因素,並按照相關信息披露規則處理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