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崔某甲為非法牟利,以中間商、“賣粉商”的身份在網絡上從事“粉絲引流”活動。並邀約被告人崔某乙、李某等人壹起進行非法“粉絲引流”活動。崔某乙負責登錄抖音賬號,上傳虛假的遊戲福利視頻,並在視頻內發布虛假評論。最終被告人崔某甲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崔某乙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壹年,並處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