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方是否應該和雙方分擔婚前投資的損失?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無論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用於股票投資,婚後炒股所得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分割。但股市有風險,虧損是大概率事件。虧了怎麽辦?是否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目前這個問題爭議很大,法院的判決結果也不壹樣。更令人遺憾的是,判決對判決結果缺乏令人信服的推理。本文作者希望法官認為,如果壹方婚前財產用於買賣股票等投資管理,且婚前財產所有人同意或明知其婚前財產用於購買股票的,無論是本人還是實際操作股票的另壹方,均視為婚前財產所有人默認股票損失風險,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損失應由婚前財產所有人單獨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