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辦理再婚前財產協議公證,應向公證處提供以下材料:
(1)當事人身份證、戶口本。
(2)當事人婚姻狀況證明(由原單位或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當事人喪偶或離婚)。
(3)相關的財產證明或憑證(如房地產權證、股票證、存款證等。).
(4)婚前財產協議壹式三份(雙方在公證員面前簽字或蓋章)。只要上述材料齊全,雙方對財產約定壹致,產權無爭議,公證處就可以出具公證書。
三、所謂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部門對男女雙方婚前所做的全部財產約定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公證的法律行為。對婚前財產協議進行公證,壹方面,即使婚姻存續時間較長,根據約定,婚前財產仍歸各自所有,不能視為夫妻財產;另壹方面,由於財產歸屬清晰,可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對於成員結構復雜的家庭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