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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需要公布多少可轉換公司債券?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達到已發行可轉債總額的20%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報告,通知上市公司並公告;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本公司的可轉換債券和股票不得再次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