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44條
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經被凍結的,不得再次凍結。第145條
如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被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親友等。發現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