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則退市;
2、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則退市;
3、上市公司股東數量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均低於2000人,則退市;
4、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或追溯重述後壹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退市;
5、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壹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則退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六十壹條
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