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方面,通過配股、優先股發行或定向增發募集資金的,募集資金可全部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另壹方面,將定增與配股的間隔時間限制由原來的18個月改為“原則上不得少於6個月”。業內專家認為,此舉有助於緩解上市公司融資困難,上述限制的放松可能會使定增市場再度升溫。新發行監管問答稱,上市公司應綜合考慮現有貨幣資金、資產負債結構、經營規模及變化趨勢、未來流動性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募集資金規模。通過配股、發行優先股或董事會決定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方式募集資金的,募集資金可全部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
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或者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的董事會決議日期原則上應當距前次募集資金日期不少於18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基本用完或募集資金投向未發生變化並按計劃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應間隔原則上不得少於6個月。前期募集資金包括首次公開發行、增發、配股和非公開發行股票。本條規定不適用於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優先股和在創業板進行小額快速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