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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後發起人是否應該限制私募股權的出售?

《公司法》第141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股東所持股份壹年內不得轉讓。

然後,如果有另壹個發行,董將適用公司法,每年轉讓25%。其他股東關於無限售條件的規定(針對增發獲得的股份),除非其自願做出限售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