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九條上市公司、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內容和格式編制定期報告, 並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和公告: (壹)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報送和公告年度報告,其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本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二)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兩個月內,提交並公告中期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五條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披露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重大訴訟情況,並在每壹會計年度內每半年公布壹次財務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