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年內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