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若幹規定的通知》第六條:經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已出資的投資者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將其實繳資本形成的股權質押給質權人。投資者不得質押未繳股權。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企業。質押期間,出質人作為企業出資人的身份不變,未經出質人及企業其他出資人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質押股權;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將質押股權轉讓或再質押。出質人和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質押合同的內容適用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